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交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薪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区域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区域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按期调整。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将来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各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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