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约、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一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与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汽车(含挂车)、履带式汽车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辆),但不包含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辆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上职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导致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上别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导致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修理、保养维护场合维修、保养维护期间;
(四)借助被保险机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用被保险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