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进入某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投资建设2座日光温室,占用集体土地10亩;土地年租金为800元每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土地交由被告用,但被告仅首期支付3330元,占用案涉土地到今天未曾再支付任何成本。经协商未果,原告需要被告支付租金及土地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双方土地出租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出租土地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达成不按期合同。被告未支付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涉案土地被告仍占有用租金仍在计算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诉讼时效。
判决被告马某某给付原告某村委会租金151670元。
典型意义
集体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到期后,未订立新的合同双方仍继续履行的应视为双方达成不按期出租合同。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出租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视为不按期出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本案对合同到期后的合同权利保护维护了乡村土地流转合理与合法,有益于促进乡村经济进步,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产业升级,亦是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乡村区域闲置资产重新借助,对乡村产业进步,乡镇经济进步有要紧意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